《香港書法專業人員協會成立》

香港書法專業人員協會會章

第一章 :
總則 一、本會宗旨:本會為非牟利機構,宗旨是弘揚中國傳統書法藝術,拓展書法理論,並將之普及至學生和社會各階層,提高香港書法的水平。
二、 中文名稱:香港書法專業人員協會
英文名稱:HONG KONG PROFESSIONAL CHINESE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
三、 本會會址:香港九龍西洋菜街北213號騏昌大廈1樓2室
網址: http://www.hkhpca.org
電 話:(852)27778415  
傳 真:(852)27772300
電 郵: hkhpca@yahoo.com.hk
四、 本會會章如要修改,須經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定人數大會通過,方可實施。
五、 本會如牽涉任何責任或債務,由應屆執行委員會負責解決和處理。

第二章: 會員
一、 凡愛好書法並贊同本會會章之人士,不分性別、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可為會員。非會員入展兩次由本會主辦的展覽,由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,方可加入本會,繳交會費,並成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二、 永久會員會費2011年為港幣500元,以後會費按年遞增港幣20元。(即2012年入會會費為520元,2013年入會會費為540元,如此類推。)
三、 會員有選舉、被選、表決及罷免權。
四、 會員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書法比賽、展覽及各項文娛康樂活動。
五、 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
第三章:組織機構及會務活動
一、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閉幕後,一切組織及活動由執行委員會執行。
二、 執行委員會的委員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其職位則依第五章的規定選出。 三、 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任期五年,可連選連任。凡曾擔任本會主席者,將可被推舉為本會永遠會長。
四、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。本會以全體會員九分之一為法定人數。開會通知書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天郵寄予各會員。如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不足,則宣佈流會,並由該日一個月內再次舉行,但仍須於十天前書面通知各會員。流會後的一次會員大會,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,均為合法。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,總結一年來工作及財政開支情況,發佈新一年的工作計劃。
五、 本會由執行委員會聘請藝術顧問若干名,以加強指導本會工作。
六、會員雅集專題講座,原則上每四個月舉行一次,研討書法學理和技法,提高會員書法技藝。執行 委員會在每次會員雅集後召開總結會,由副主席召集,分析雅集情況及部署未來活動。
七、 根據會務進展情況,不定期地舉行書法比賽和展覽及組織會員到外地參觀、觀摩、交流書法等活動。
八、 本會財政年度為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卅一日 。

第四章:職權
一、 會員大會的職權:
(1)審議及通過執行委員會的會務報告和財政報告。
(2)選舉新執行委員會委員。
(3)通過改革會務和修改本會會章。
二、 主席的職權: 主席是本會會員之代表。除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及監察本會主要會務外,須聽取會員意見,提出改進方案,對本會之路向要經常提出清晰指引,對外要促進社會各階層對書法的認識。
三、 副主席的職權: 協助主席做好本會工作,若主席因事缺席,代行其職務。
四、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:
(1)負責辦理日常會務及向大會提出建議。
(2)負責執行大會的各項決議。
(3)制訂每年的財務預算。
(4)推選本會永遠會長。
五、 委員的職權:
(1)秘書-------負責一切文書工作,包括提交會議記錄等。
(2)財務-------負責本會一切收支帳項,每三個月須向執行委員會作財務報告。
(3)學術-------負責宣傳、出版、雅集、硬筆書法交流工作。
(4)公關-------負責本會公關、推廣工作。
(5)網站-------負責網站維護、更新資料等工作。
(6)總務-------負責購置本會所需的一切用品及展覽和活動場地佈置。
(7)稽核-------負責審核本會的一切帳目。

第五章:選舉
一、 每屆會員大會選舉前,由執行委員會選出五名成員組成選舉委員會,並互選出一名選委會主任負責選舉事務。
二、 選委會在選舉前負責宣傳工作,擬定選舉通知書,編印選票。
三、 選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,由會員在會員名單表上圈出合適人選,投入選舉箱內。
四、 選舉箱在會員大會當眾開啟,由大會選出的監票員計算票數,以高票數者為委員。如票數相同,以抽籤決定。
五、 新產生的執行委員會,須在一星期內舉行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,各委員可依得票多寡的次序, 先後選擇自己的職位,如主席、副主席、各部門職位。舊執行委員會委員,須在一星期內舉行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,各委員可依得票多寡的次序,先後選擇自己的職位,如主席、副主席、各部門職位。舊執行委員會委員,須在一星期內移交職權。選舉完成後,選委會即告解散。

第六章:會款用途及會員獎懲
一、 本會會款只限於本會宣傳、出版、展覽、交流、比賽等活動經費,不得用於其它用途。
二、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書藝成績優異之會員,執行委員會皆給予獎勵。 三、 凡違反本會會章,觸犯刑法,損害本會聲譽者,執行委員會可開除其會籍。
四、 凡被開除會籍或自動退會者,其已交會費、捐款恕不退回。如有兼任委員者,其職務亦自動喪失。
五、 本會如要解散時, 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,並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贊成, 方得解散。善後工作,可授權執行委員會或另行組織委員會處理之,本會所有財物不能作為己有。

二O一一年一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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